最近听说了这么一件事—— 【 女子单手骑车摔倒数米外车主担次责,司机申请复议】
8月6日,湖北孝感网友“羊羊”在网上分享了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他驾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时,一女子单手骑着电动车迎面而来,在距离其车前约六七米处的一堆沙石处滑倒。后来,该女子报警。根据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羊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该网友,其表示,起初看到那名女子摔倒时,他并未停车,没有想到自己会有责任。此后交警联系上他称对方报警,并要求他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根据该视频,警方做出事故认定,确认骑电动车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羊羊”负次要责任,且未经许可将沙石放在路边的另一名当事人也负次要责任。
“羊羊”称,他询问了交警部门认定他负次要责任的原因:“我没有礼让对方优先通过。”他现在还没有看到医院的清单,并不知道要赔付对方多少钱,但他已向交警部门申请了复议,结果需要在3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出来。8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申请复议由事故中队处理。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电话未能接通。 红星新闻
这个责任认定很吊诡。根据车主羊羊的行车记录仪,涉事女子单手骑车、另一手拿手机打电话且未佩戴头盔,在距离汽车六七米外的沙堆处失控摔倒,而羊羊车速仅20迈且在女子摔倒后停下了车。
交警认定羊羊“未礼让非机动车”,却没能解释在无交会可能、无碰撞轨迹的情形下,到底怎样才构成紧迫性礼让义务?所谓的“未礼让”,实质上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安全驾驶”条款的机械套用,脱离具体场景,显得毫无说服力。
相对应的是,未经许可将沙石放在路边的另一名当事人也负次要责任,这个我认为倒也说得过去,毕竟是骑到沙子摔了。但迎面的机动车也判承担次责,就像是在为道路第三方的违规行为兜底似的。
合着今后所有途经隐患路段的车辆,都得主动自觉去停车清除了道路障碍才走,不然迎面来辆电瓶车摔了,就得担责。哪有这种逻辑?莫名其妙。
本案中,骑车女子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又是单手骑车、又是打电话、又不戴头盔,自己摔了就报警,非得让迎面而来隔了六七米远的机动车主担责,这不叫碰瓷什么叫碰瓷?哪有这么干的?
更何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该女子这么做本身就是要追责的,但目前却首先搞了“连坐”。车主羊羊向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却还得等待30个工作日。足以可见违法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过高。
此前我写过两篇《》《》,都是讲这个所谓的“安全距离”的。
无独有偶,就在本案的前三天7.24,山西大同也有一女子骑自行车摔倒,而10米外的轿车司机被追责。(详见《》)
最终结果是 轿车车主没赔偿,而骑车女子也没道歉,但处理的过程却是双方协商放弃追责。这 我 就看不明白 了,怎么搞得好像是女方恩赐似的,放弃对本来就无责的车主追责还不道歉?哪来的傲慢货。车主就活该被泼一身污水么?
再回到孝感这起案子,孝感交警引用“无接触事故”理论,却没能证明车主的驾驶行为到底怎样“实质性增加了风险”。监控已经显示两车运动轨迹毫无交集,车主车速合规、也没有违规操作,所谓的“间接影响”纯属主观推定 。
倘若这样的认定标准都能被认可被推广被泛化,那么今后任何靠近事故现场的车辆均有可能被“有罪推定”,人人自危了属于是。
大V拆台CT说,认定如此离谱,不会是XXN又在警局里大闹,警方为了平事这么搞的吧?倘若真是这样,那无疑又是一起葫芦僧断葫芦案。
此案的可笑之处,就在于用“结果导向”来取代“过错归责”,用“息事宁人”去践踏“权责统一”。倘若执法者继续以“人道补偿”之名,行“责任摊派”之实,这样的和稀泥处理终将进一步消解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也经不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所谓公平正义的边界,从来不在距离的六七米或六七十米,而是在对规则、法律本身的敬畏。车主羊羊申请复议不仅是为自证清白,更是对机械执法的必要抗争,期待他能有个好结果。
那女骑手把他拉下水,耽误多少时间、耗费多少精力,我觉得羊羊得问她要点赔偿和精神损失费。诬告必须反坐,碰瓷也不例外,不是谁闹谁就有理,谁闹谁就挨处理才是正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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