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以部分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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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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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欺诈行为(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那么,以部分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572号指导案例《何某忠诈骗案》中明确:
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纠纷,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时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诉权是真实的,并非无中生有,即使隐瞒了部分事实,实施了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但另一方并未遭受损失的,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条件。
最高院认为,
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往往是明知的,如果不加区分一律认定为诈骗罪,那么绝大多数的民事二审、再审改判案件中,在诉讼中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使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也可能构成诈骗罪的中止或者未遂,如此将导致诈骗罪认定泛滥,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有救济无刑法”,即能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宜归为民事欺诈行为在民事、行政领城予以解决。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根据《刑九效力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以虚假诉讼罪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法条文的通常语义、增设本罪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沿革,这里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惩治的是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对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不符合本罪规制的虚假诉讼情况。
二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解释理论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同一法条中规定多个定罪条件的,各定罪条件的社会危害性应大致相当。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一旦立案或进入审判程序,就已经产生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危害后果;但是在案件未实际进入执行程序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通常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况且法条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设置了“严重”的程度要求。
因此,根据同质性解释原理及《虚假诉讼解释》第二条对“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列举性规定,民事诉讼欺诈行为并非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忠与邢某刚确有民事借贷关系,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纠纷,何某忠提起民事诉讼时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诉权是真实的,并非无中生有。何某忠在民事诉讼中虽隐瞒了部分事实,实施了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但其提起诉讼的原因是邢某刚未按时偿还本金且外出躲债,直至本案审理期间邢某刚仍拖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邢某刚并未因何某忠提起的民事诉讼遭受损失。因此,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条件。
周军律师提醒,以部分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其行为应属于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由此产生纠纷或妨害司法秩序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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