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用户“周瑜也没错”发布微博称,自己在上班高峰期乘坐广州地铁时,因地铁拥挤、身体与他人接触,被指控构成强制猥亵罪,最终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他在微博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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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同时晒出了四张图片,其中两张疑似为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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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在公开渠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该案的完整文书,因此无法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具体证据或法院的说理过程作出系统评价。
不过,该事件却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疑问:
在地铁等公共空间因拥挤造成身体接触,是否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
为此,我尝试从现有判例中寻找答案。
1.案例检索
由于案件发生地为广州,我在裁判文书网中以“强制猥亵、侮辱罪”为关键词,限定地域为“广州市”,共检索出16份有效文书。
我将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猥亵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归类和整理,试图通过已生效判例,了解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被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以为本案提供一定的参考背景。
2.一般行为特征
根据我们梳理的广州地区 16 份强制猥亵罪判决文书,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该罪的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猥亵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几乎所有案件中,被告人主动实施了抓摸、揉捏、搂抱、亲吻、抚摸、插入等行为,不是因偶然接触或被动碰撞所致。
二是接触部位集中于隐私部位。
被猥亵的部位主要为胸部、阴部、臀部,个别案件还涉及腹部(孕妇)和嘴部。多为性意义明显、法律保护高度敏感的身体部位。
综上,在广州地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仅就行为方式与部位而言,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往往是行为人主动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并具有明确的性暗示或侵犯意图。而非偶发性的、隔着衣物的、无主动动作的人群接触。
这也为我们判断公共场所中复杂接触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一个更清晰的参照。
3.回归本案
假设该男子在微博中所描述的情况属实——即其并无主动接触动作,始终隔着包与他人接触,且手始终举起——那么,他所遭遇的情形,是否真的与我们前文梳理的16份公开生效文书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同等的性质与严重程度?
他的行为方式,是否也属于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的“主动触碰他人隐私部位”?其过错程度,是否达到了应当动用刑法的那种“明确性暗示或侵犯意图”?
如果行为人并未主动做出任何猥亵动作,所谓“接触”仅因空间限制、人流推动而导致被动摩擦,亦未直接针对隐私部位实施接触或抚摸,那么现有的判决结果,显然与以往司法实践及大众认知中所认定的强制猥亵存在实质区别。
回顾今年4月8日上海地铁车厢内发生的一起事件:然而即便如此,上海警方最终也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并未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对比之下,更显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以往司法实践之间的落差与不协调。
如果连明显带有性暗示、具备生理反应的猥亵行为尚未进入刑法范畴,那一个隔着包、无任何主动动作的通勤者,为何却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
这正是当前社会广泛质疑的焦点所在。
4.现实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猥亵行为在法律上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两种处理路径:
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只有在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承担刑事责任。
也正因为如此,广州该男子的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恰恰在于其触及了当下猥亵案件办理“尺度”的边界问题。
特别是在2023年6月“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中,一名男乘客因穿着的运动鞋装饰金属反光,被同车厢女乘客指控偷拍,后经警方调查证实并未偷拍。该事件引发舆论热议,也使执法陷入两难。
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异性之间,涉及身体接触、性别敏感与公共空间,再叠加网络舆论的高度参与,使得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滑入“定性过重”或“执法不力”的双重风险。
5.律师观察
我认为,如果该男子在微博中所描述的客观情况属实——即其未主动做出任何猥亵行为,所谓接触仅因地铁拥挤、隔包产生的被动摩擦——即便确实发生了下体接触,也不应直接上升至刑事犯罪的程度。理由有三:
第一,涉事男子的行为方式,明显不具备以往判例中构成强制猥亵罪所要求的“主动性”与“猥亵部位针对性”,其恶劣程度与广州地区已公开的生效判决相比,有着实质差距。
第二,若将地铁中因拥挤、隔着物品发生的非主观触碰一概认定为犯罪,显然超出社会公众对强制猥亵罪的基本认知与合理预期,可能对普通市民的公共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与焦虑。
第三,同样发生在地铁场景,2025年4月上海一男子在车厢内公然对准女乘客射精,行为猥亵性质极为明显,但警方最终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未追究刑事责任。相较而言,本案男子的行为程度远不及该案,却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实难令人信服。
当然,以上判断均基于该男子微博所述情况属实这一前提。案件的最终性质,仍需结合生效判决文书中所载证据、事实与法律说理作出具体判断。
但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本案所引发的争议,的确值得司法机关予以回应与释明。广州中院及越秀区法院适时公开完整判决文书,也是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一环。在争议性案件中,社会的关注不应被视为干扰司法,而应理解为对司法透明、公正的呼唤。唯有让公众真正看清裁判理由、证据支撑与法律适用,才能消解疑虑,增强信任,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司法不仅要公正,也要被看见为公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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