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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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是对原借款重新确认属借新还旧吗?担保人不知道能否免责?
最高院在《寿光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诉王龙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借贷双方签订协议对原有借款关系进行重新确认,仅是对之前债权债务的明确与固定,并非形成新的借款以偿还旧的借款,该行为不构成借新还旧,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原有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担保人还应否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6月19日《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系王龙江和梁廷国双方之前的借款本金加上利息转化而成,故双方签订该《借款协议》以及梁廷国向王龙江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对于之前借款的重新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应认定有效。
借新还旧是指对于期限届满无力偿还的借款,借贷双方通过签订虚假用途的借款合同,并将新贷款用于偿还之前旧贷款的行为。而本案借贷双方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只是对原有借款关系的重新确认,并非借新还旧,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寿光广潍公司等援引该条规定而主张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从法律要件角度来看,判定借贷行为是否构成借新还旧,关键在于审查新旧借贷主体间是否具有同一性、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以贷还贷的意思联络,以及前后贷款在时间和金额上是否具备连续性与一致性。
“借新还旧” 从时间点上看,新贷在先,偿还旧贷在后;从借贷主体而言,新贷与旧贷债权债务人均具有对应关系。虽然形式上是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本质上并未消除,主要变化在于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展期合意,客观上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所以 “借新还旧” 的贷款本质上可看作旧贷的一种特殊展期形式。
例如,在金融借款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明确约定新贷资金用于偿还旧贷,且借款主体不变,这种情况清晰地符合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而在民间借贷中,若双方通过重新出具借据等方式,虽未明确表述以新还旧,但从行为及相关证据能够推断出双方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意思联络,且在金额、时间上存在紧密关联,也可能被认定为借新还旧。
周军律师提醒,只有按上述标准判断如果属于“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的才不用承担保证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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