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无资质施工队)常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胜诉后却发现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承包方,而承包方的该笔款项可能被其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发包方常主张 “已向承包方付款,不应再被执行”,实际施工人则认为 “该款项应优先支付给自己”,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 “发包方向承包方的付款能否免于执行”。
那么,实际施工人胜诉后,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款能否免于被执行?
最高院在《连云港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清偿的行为不能对抗判决确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执行申请。发包人自行向承包人清偿,属于履行对象错误,不能免除其向判决确定的实际施工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振兴公司向海通公司履行义务后是否可以不履行对环宇公司的给付义务。
虽然振兴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为海通公司,但在环宇公司已经提起诉讼并且(2014)连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明确了振兴公司对环宇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情况下,振兴公司履行义务的对象则得到了确定。即在环宇公司的债权得到实现之前,振兴公司主动履行或者被强制履行义务的对象应当是环宇公司,振兴公司不能自由选择履行对象。
生效判决已经对振兴公司的权利进行了充分保护,即振兴公司只需要在未付海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只要振兴公司严格依照判决确定的对象和范围履行义务,就不会加重其责任。
如果因为振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其合同相对方即海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免除振兴公司对环宇公司的给付义务,则会加大环宇公司债权实现的风险,与生效判决确定由振兴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以保障环宇公司债权实现的精神不一致。
由于振兴公司履行义务对象错误,生效判决未得到履行,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振兴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此外,振兴公司认为其实际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限定在振兴公司未付海通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和海通公司未付恒言信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中较小者的范围内。这种理解与生效判决主文精神不符。如果振兴公司认为生效判决错误,应当通过其他程序寻求救济。
周军律师提醒,实际施工人胜诉后,发包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得到确定发包人主动履行或者被强制履行义务的对象应当是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不能自由选择履行对象,错误履行的不能免于被实际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