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了一起惊世骇俗的“婚内强奸案”,丈夫在与妻子发生矛盾的次日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控告婚内强奸,已被羁押三月余尚未宣判,这可能是第一起婚姻正常存续期间的婚内强奸案——之前的婚内强奸案基本都是在离婚冷静期或长期分居状态,夫妻之间关系已经破裂,不算正常意义的婚内,而此案是真正意义的婚内。
对于此案,有部分人觉得,婚姻不是剥夺婚内公民的性自主权,在夫妻一方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发生仍构成强奸。这种观点简单关注自主权,却没有关注婚姻的意义,于是也就没有意识到自主权的授权问题。
打个比方,甲乙两人出于某种原因,自愿让对方支配自己的财产,对方持有自己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可以随意使用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这种情况,是否算作甲乙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财产自主权受到了剥夺?双方是否构成了对对方的盗窃?
显然不是。
甲乙授予对方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的行为,正是财产自主权的体现,他们的财产可以授予他人支配,并且,这种支配也是可取消的,甲乙可随时挂失银行卡,收回财产支配权的授予,这显然是自由的,是有自主权的,而不是不自由,不是没有自主权。并且在甲乙收回授予对方的财产支配权之前,对方随意支配财产,显然绝不构成盗窃。即使对方支配财产的方式不合当事人的意,当事人能做的也只是立即挂失银行卡收回授权。而且因为银行卡是当事人自愿给与的,对方期间的行为也都要视为当事人同意。
婚姻也是同理,男女双方结成婚姻关系,也就达成了互相授予性同意的特殊关系,男女双方的性自主权体现在可以自由的结婚,自由的离婚,这并非不自由不自主。但是在其中一方提出离婚之前,即使是当事人不情愿的擅自性行为,也是有着预先授权,当事人预先同意的正当合法的性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在能随时提出离婚也即解除授权——即使目前离婚不是无条件办理,但只要当事人提离婚,处在冷静期或者离婚诉讼状态也是认可当事人授权的收回的。
有人会觉得,婚姻并不意味着性同意的授予,并且这样太庸俗。
但是我们是在谈法律,浪漫的爱情或者甜蜜的生活这不是法律范畴的东西,法律影响不了,也规定不了两个人之间的爱与不爱,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规定的必然是爱情以外的所谓庸俗的东西。
请认为婚姻不代表特定性关系观点的持有者回答一下,婚姻代表什么呢?
如果承认婚姻实际存在,那么婚姻一定代表着实际的法律关系。
你们觉得生育关系比性关系更能代表婚姻,还是财产关系比性关系更能代表婚姻?
从古至今的文化逻辑中,婚姻关系从来都代表着最名正言顺最正当的性关系,古代极端一点,认为非婚性关系不正当,而现代进步一点,认为非婚性关系也是正当的,但婚内性关系仍然是最正当,最名正言顺理所当然的。
如果否定婚姻建立了双方的特定性关系,既没有文化传统根基,也让法律上的婚姻概念成了一个没有实质性法律关系的笑话,这实在是有智慧,讲逻辑,并要求事事有道理的人所绝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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