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正式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这四类主体包括: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以及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这些人员或机构从此不得再独立实施检查或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一、“临时工”时代终结
长期以来,“临时工执法”现象在基层执法部门中广泛存在。在城管、交通、环保等一线执法领域,合同工、临时工常被推到执法前台。据公开数据显示,仅广州一地,城管执法协管员数量就达5000-6000人。
尽管按规定他们仅能从事巡查、劝阻等辅助性工作,但现实中越权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执法力量配置失衡,导致正式编制不足,执法权力不得已向合同工、临时工让渡。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执法公信力的流失。执法部门用“临时工”作为执法过错的挡箭牌,成为公众最反感的乱象之一。河北省早在2014年就率先清理行政执法人员,规定“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如今国家层面全面叫停四类人员执法资格,标志着执法权回归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
二、改革背景
此次对执法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定,不是心血来潮的新政策,而是新一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自2015年起,我国已启动多轮执法体制改革探索:
四川省在8个市州试点改革,核心是“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减少执法层级和队伍”
2024年,广西北海、甘肃张掖、内蒙古赤峰等地陆续撤销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其职能下放至区县层级
这些改革的核心逻辑是执法重心下移。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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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也在大力清理不规范的执法依据。2022年国务院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规定;2024年底,国务院修改和废止了25部行政法规,为执法规范化扫清制度障碍。
三、执法力量下沉,基层压力增大
改革带来执法力量布局的重大调整。市级执法队伍被撤销或下放,区县和乡镇街道任务量和压力倍增。
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毅教授指出:“镇街综合执法队伍存在接不住下沉的诸多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情况”,有的镇街集中行使2000多项处罚权,但“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是否熟悉这些处罚权涉及的专业业务,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四、执法资格规范化,还远不是终点
清理四类人员执法资格只是规范执法的第一步,更深层的改革在于建立严格的执法资格管理体系。
《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只有三类主体可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改革的核心意义不仅在于清理四类人员,更在于让执法权回归其公共服务的本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人。当最后一名“临时工”离开执法岗位,当第一缕阳光照进城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法治中国的根基便在这一次次规范、一次次公正中悄然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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