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张秀峰刑事辩护研究 什么是手机口? “手机口”,手机对手机。即使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者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人员,一部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帮助诈骗团伙掩饰来电真实归属地,实现语音中转从而实施诈骗的目的。 手机口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手机口构成帮信罪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可知,手机口构成帮信犯罪与电信诈骗帮助犯罪在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合关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不同。 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手机口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明知”主要审查以下几点: ①审查行为人的个人经历及知识层面,比如行为人之前是否有因电诈、帮信、掩隐而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经历,是否具有反诈骗相关的知识等。 ②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上家”是在以各种虚假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比如通过免提通话,行为人对通话内容听得很清楚,可以认定委诈骗犯罪直接提供帮助。 ③审查同案犯的言词证据,查明是否有同案犯告知行为人从事行为的内容和性质。若同案犯之间存在相互交流、告知及讨论,则可判断行为人是在对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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