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共七个条款。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司法强制转让、股权继承和股东强制公司回购股权及相关股东转让程序和结果作出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公司自治权以维护人合性。然而,该条款并非无限制授权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限止,若公司章程仅规定“公司股东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转让股权”,发生纠纷后能否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法有效,现结合相关判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章程限制外部转让但保留退出路径的合法性
某科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仅能内部转让。”股东张某因与其他股东矛盾要求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拒绝购买。法院认为,章程虽限制对外转让,但未完全禁止,且张某已履行通知义务,最终支持其对外转让,但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案体现司法对“合理限制”的认可。
案例二:完全禁止转让条款的无效认定
某餐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股权。”股东李某因个人债务需变现股权,起诉主张条款无效。法院认为该条款导致股权“实质性无法转让”,剥夺了股东的财产处分权,判决条款无效,李某可依法对外转让。
依据上述判例分析,公司章程可设立公司股东不得向公司股东之外人员转让股权的规定,但需要设定转让价格评估机制、内部股东流通保障机制等股东退出通道,公司章程不得过度限制股东权利,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需在自治权与法律强制性规范间寻求平衡。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支持合理限制,但坚决否定完全禁止性条款。企业设计章程时,应兼顾人合性需求与股东权利保护,避免因条款瑕疵引发效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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