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完美恋人竟是精心伪装的“画皮”骗局,甜蜜的承诺如何一步步吞噬被害人钱财?法院为何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而非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宋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刘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未婚无子,承诺与刘某结婚生子,逐步骗取信任。
2020年7月至2023年10月,宋某以“未发工资”“父亲工厂需资金周转”等虚构理由,骗取刘某转账共计72万元。宋某将款项用于抖音打赏(28万余元)、提现消费(9万余元)、其他开支(22万余元),仅返还刘某11万余元。经查,宋某的父亲于2008年去世,从未经营工厂,宋某亦非公务员,且已离婚并育有一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坦白且系初犯,但因挥霍赃款、无实际还款能力,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刘某六十余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宋某辩称向刘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双方系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1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
宋某自与刘某认识后,便伪造公务员身份、虚构家庭背景及经济能力,使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误信其具备还款能力及诚意,认为双方即将结婚,从而信任对方。宋某父亲已于2008年去世,从没有开过工厂,其仍多次编造“父亲工厂需资金”的理由骗取刘某钱款,直接导致刘某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中“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要件。
2
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宋某在无固定收入且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持续索要钱款,并将赃款用于抖音打赏、高消费等非必要用途,肆意挥霍财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宋某名下无任何可处置的财产,宋某无能力偿还剩余的诈骗款。
3
出具“借条”不能阻却诈骗犯罪的成立
宋某辩称给被害人出具“借条”,双方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诈骗犯罪。但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数次供述以及其与被害人刘某的微信聊天内容,均证明其通过欺骗手段“以借为名”从刘某处获取大额资金,“借条”是其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民间借贷需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而本案中“借贷”关系自始建立在欺诈之上,不构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 稿:许昌建安区法院周雪平、陈叙鸣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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