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其宏受贿案,对被告人赵其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现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24年2月期间,赵其宏利用担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行长、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顾问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融资贷款、产业引导基金、纾困基金、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28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其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赵其宏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固原中院
附文:
冯斌,被提起公诉!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冯斌(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斌利用担任平罗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所长,平罗县城关镇副镇长、镇长,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平罗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屋预售证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宁夏检察
▍来源:宁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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