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 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 酒醉驾、超载、超员 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90***
被处罚人:雷某军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时41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天池路西环线100米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24mg/100ml(血液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号牌:川QD37***
被处罚人:陈某扬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8日22时54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朱家坡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5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0M***
被处罚人:周某奎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8日21时48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紫云街与西巷路口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14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RC***
被处罚人:牟某洪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17日16时17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上罗镇交通街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49mg/100ml(呼气检测)
处罚结果:罚款16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车辆号牌:渝DV6***
被处罚人:凌某荣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7日9时52分许
违法地点:南溪区436省道39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B8 ***
车辆号牌:川QF35***
被处罚人:陈某
违法时间:2024年12月28日10时58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436省道183公里500米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核载5人、实载7人)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爆料 |招聘 | 广告 |短视频 | 房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