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地方后,一部分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的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以下总结了三笔退役军人定期补助,符合条件的战友们记得申请。
一,伤残军人的抚恤金
伤残军人作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对象,需持有《残疾军人证》,且在地方政府档案部门有病情档案的记载。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从各情况来看,一般按季、或半年发放。不论是现役军人,还是退役军人,只要经有关部门评定了残疾等级,且达到符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就可以领取伤残抚恤金。
具体享受条件为:因战、因公致伤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都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因病致残达到1-6级伤残等级的,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
有的现役战友咨询,自己因公致伤后,单位说只能在退役时才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问鉴定伤残等级后,抚恤金是否要从发生伤残时开始补发。抚恤金是在评定伤残等级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个人在没有评定伤残等级前,是不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即不存在补发。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身份上限定了义务兵和初级军士。这是需要自己申请的,在服役期间就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对于服役期间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看病就诊原始病历,在退役时可以申请慢性病,将病情鉴定或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放入档案。
退役士兵在回地方报到时,就可以申请。报到时一般会进行填个人报到信息,健康栏中应当备注“慢性病或具体伤病情况”。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本人不申请及不符合当地评定条件的,则不会认定为带病回乡,也不会享受生活补助。
三,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
依照政策,农村籍老义务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对于符合领取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的对象,只要携带退伍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个人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制式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照片进行身份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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