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严格了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并有如下要求:
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那可否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此,如果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行人名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会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单位原因被限制消费,哪些情况下可申请解除呢?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据此,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如何申请,可参考笔者《最高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只需要这五步!》和《最高院:辞任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应提供这些资料》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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