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六)鉴定意见
1.2017年9月12日向朱某某送达的XX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所送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2.2018年12月27日向朱某某送达的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6mg/100ml。上列证据系公安机关依程序合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
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争执焦点作如下综合评判:
关于对同一标本事隔半年后再进行第二次鉴定,其结果应否发生变化?根据《临床检验基础》规定,复核备用的样本应放置于低温冰箱冷冻保存,温度保持在零下10度—零下18度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三个月,在此条件样本无物理化学变化。本案C县公安局回复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中明确回复:“2017年8月21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采集血样后,将血样保存于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室冰箱内,予以低温保存”。既是如此,公诉机关称样本长时间后可能存在乙醇挥发或血液变质问题,三个月后血液的测试结果已经不能反映当时情况,本案在时隔半年后会出现血液鉴定结果差异大的公诉意见不成立。
关于朱某某在事隔近五个月后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其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应否重新鉴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本案2017年9月4日C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给朱某某送XX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时,朱某某签字接收,鉴定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未予告知,亦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承办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送达程序失误导致被告人朱某某未能及时行使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事隔五个月后,朱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即是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安机关接受并决定重新鉴定,该行为应视为以公权力对自己执法程序失误的一种补救。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侦查机关于同一被告人同一时间采集的血液样本送交均具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且鉴定意见涉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但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对不构成犯罪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其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指控的犯罪因证据存疑不能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无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两次鉴定意见,因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醉驾人员的乙醇含量有两个不同的鉴定意见,且两份鉴定意见均是真实有效。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由于较低的含量鉴定意见未到达醉驾标准,故法院判决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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