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昭通市盐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黑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让受邀到庭旁听的盐津县40余名民办幼儿园负责人深受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盐津县普洱镇某幼儿园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余某某为该幼儿园勤杂工。2022年9月8日起,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自普洱镇某幼儿园到普洱镇椒子村、垮山湾等地接送学生。2022年10月21日,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CX*****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上述地点接学生到幼儿园,行使至普洱镇新区大桥桥头路段时,被盐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20人,包括驾驶员1名、跟车老师1名、幼儿园学生18名,属于严重超载。
盐津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无校车驾驶资质的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达186%,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校车运营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还牵动着千千万万个家庭的神经,事关国家的未来。”庭审结束后,盐津县法院审判长罗冬毅为旁听的民办幼儿园负责人们上了一堂干货满满的法治课,并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为幼儿园负责人、驾驶员敲响警钟,使各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校车超载的危险性,切实提高校车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抵制“黑校车”。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付艳艳 摄影报道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郭毅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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