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
《标准》明确了教师职称设置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对学历(学位)、资历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教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教授满5年。
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后,聘任讲师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讲师满5年。
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后,聘任助教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助教: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标准》同时明确,“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称〔1997〕010号)同时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完整版,可点击 “查阅原文” 。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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