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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近期,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和 《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陆续发布: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及客户端配合新细则实施优化升级的通知》
《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通知 》
《 关于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办理的通知 》
《 关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 注册申请费用的通知 》
《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业务办理的通知》
《关于电子申请客户端管理系统(EAC)升级的通知》
(点击以下通知文字即可跳转原文)
内容概览
2024年1月20日(星期六)0:00至12:00,对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及客户端进行优化升级。
2024年1月20日(星期六)12:00起恢复正常服务。
一、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对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以后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5.1节办理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手续。
二、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援引加入
对进入日在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以后,且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3节办理援引加入的相关手续。
三、关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费用减缴
进入日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日以 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对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当事人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节办理批量著录项目变更业务,但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将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后予以受理。
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以下简称“费用政策”)实施前,当事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
自费用政策实施日起,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的,可以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六部分第一章第4.1节的规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
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提交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或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提交的纸件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需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沿用所涉专利的当前业务办理方式,电子申请以电子形式提交,纸件申请以纸件形式提交。
自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3.3节“证明材料”,提交用于证明指定权利要求包括了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材料并说明理由。
2024年1月20日以前提交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既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书主动补交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也可以通过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
点击以下图片可查看大图:
自2024年1月20日00:00起,务必将EAC系统升级至V5.2版本,否则通过EAC系统编辑的递交官方文件将无法导入升级后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2024年1月20日12:00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恢复正常业务运作后,使用EAC系统V5.2版本对已撰写但尚未提交至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文件进行重新编辑、校验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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