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拆迁过程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很多人会犹豫,如果是工业厂房,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不是太高了,可能没有注意“类似”这个关键词。看一下企业周边有没有这种工业的商品房在出售。专注于政企纠纷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确实有专门在建设建筑,有的是有关部门鼓励建设,有的是企业建设的厂房,有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来建的这种标准厂房对外出售。根据规定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公告之日,周边跟企业房屋一样的工业厂房的市场价格,但是很多地方部门并没有按这个来,土地给出一个价格,房屋按建造成本或者重置价格,这些和市场价格肯定是不相等的。
国家规定是按市场价格,让企业不赔钱,如果把企业的厂房拆除了,企业在周边类似的还能再重新购买,这是法律的规定。对比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机构来评估确定,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有熟悉情况交易双方公平交易,在评估时间点自愿进行的金额,但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考虑租赁的因素是指评估机构无租约的限期,不考虑查封、抵押这些因素等等,不得扣除这些金额,至于优先受偿的,属于其他的事情,评估的时候是不能考虑这些因素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如果企业周边有类似商品房的,有类似工业厂房或者商业房屋的,就很好对比。对于工业厂房很多企业是商业的,商业其实直接比照商业就好了。工业的因为比较特殊,工业的看看有没有类似的厂房的在出售,如果有的,就按市场法。
如果说没有的,可能要结合其他方法,比如收益法,成本法。一般像基础设施,比如说围墙、地面这些附属设施或者不可移动的设备,一般是按照成本法。还有假设开发法,比如开发到一半,用假设按照容积率开发完成,看看出售的价值多少,假设开发用其中的一种或多种,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下运用这些方法。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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