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要我们1000,我的妈呀!我一个月生活费才1000块钱!”视频中,一女子撕心裂肺的说道。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据悉,黑衣女孩养了只狗狗,但是在两天前狗狗走丢了。这一天黑衣女孩出来遛弯的时候,正好看到了自家狗狗在蓝衣女孩的手里。
据蓝衣服女孩说,她是两天前捡到狗狗的。按理来说,蓝衣女孩将狗狗还给黑衣女孩,这件事情就算结束了,而且黑衣女孩还答应给蓝衣女孩500块钱表示感谢。
但是蓝衣女孩不同意,觉得500块钱太少,要1000元才愿意将狗还回去。但捡到狗的蓝衣女子张口要1000元,否则不给。视频中,黑衣女生哭喊“她要我们一千块钱,我一个月生活费才一千块钱。”
双方就僵持不下了,最后黑衣女孩选择报警处理。
那么,捡到别人的宠物狗,可以向失主索要回报?什么情况下失主应当支付报酬?如果捡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我们怎么办?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一、拾得人可以索要报酬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我们虽然不能向失主索要报酬,但是我们因为保管遗失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则可以向失主主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必要费用不等于报酬,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费用。不能以要求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用为由变相向失主索要报酬。另外,如果拾得人借机向失主索要较大财物并以拒不归还遗失物为要挟,则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二、失主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拾得人没有向失主索要报酬的权利?那这里为什么还要谈论失主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那是因为,法律虽然没有赋予拾得人索要报酬的权利,但失主却可以赋予。
基于民法的自治原则,权利人可以发布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启示,一般而言,权利人发布的悬赏启示性质上被认为是单方允诺,既然已经承诺悬赏,那么权利人就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失主在悬赏启示中承诺给予送还物品之人报酬,那么就必须履行自己的承诺。
三、拾得人拒不返还物品怎么处理?
一些人抱着不偷不抢法律就管不着的心理,将捡到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归还。那么碰上这种情况,权利人应该怎么办呢?分两种情形:
1、遗失物价值较小。在这种情况下,经权利人索要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遗失物价值较大。在这种情形下,拾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构成侵占罪。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拾得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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