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大促的同时,品牌方与购物平台也开始了“大战”。
10月24日,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称收到了杭州海氏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LJQ(李佳琦——编者注)直播售价,违反了海氏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要赔偿巨额违约金。
律师函要求,京东按照品牌方要求确定产品的平台销售定价,否则品牌方有权追究京东的违约责任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等。
这名采销人员称,此次的补贴费用完全是京东自掏腰包。他还喊话李佳琦“二选一”。
据凤凰网科技报道,10月23日,海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京东,称京东不顾海氏多次沟通请求,依然私自更改产品终端售价,致使海氏产品销售利润严重亏损,且造成了海氏对其他合作客户和友商的契约中的终端售价违约,面临巨额赔偿等。
海氏品牌负责人称,京东擅自将海氏一款烤箱的大促优惠价,从669元改成639元,违背之前与海氏的价格约定,且费用完全由海氏承担。海氏联系京东相关采销人员后被告知价格不能恢复,表达抗议后被拉黑,后台权限也被锁住,烤箱价格再次被改,变成五折。
对于前述京东采销人员称是京东自掏腰包补贴,上述负责人表示京东每次改价,费用都完全由海氏承担,并出具了今年618的结算证据。
《经济观察报》报道显示,京东内部人士称,采销人员在与海氏沟通中,曾强调过京东承担费用,并且事实上,这次海氏降价补贴成本由京东承担。自营模式京东有自主定价权,海氏所说的其能决定的定价是第三方供货价,但自营商品物权在京东,所以自营商品即便对方不接受调价,京东也可以自掏腰包来进行补贴降价。
海氏与京东的“战争”,也使得前不久陷入“79元眉笔”风波的李佳琦再引争议。蓝鲸财经报道称,不止一位电商从业者表示“底价协议”普遍存在,“不止李佳琦,其他大主播也会和品牌签类似的合约,违约金百万起。有时候只是说法不一样,可能合约并不叫底价协议或二选一等”。
但李佳琦所在的美ONE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李佳琦直播间没有和海氏签订所谓的“底价协议”,也从未要求品牌进行任何“二选一”,直播间商品的定价权在于品牌。
10月24晚,海氏在微博发布声明称,没有和该采销人员所指的渠道签订任何“底价协议”;海氏和京东签署的协议里,明确经营行为需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京东采销无权擅自修改价格;调低价格出售的烤箱,每一台的损失,都由海氏承担,并非京东采销声称的由平台补贴费用等。
不过据新浪科技报道,一份“美ONE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中写道,品牌需保证赠品的价值为保证期限内在保证范围内的同等条件下价值最高。且在保证期限内,品牌需要保证其通过指定达人在本合同框架下双方约定的所有推广服务下提供的促销力度为保证期限内在保证范围内的同等条件下最大力度。如若违约,品牌需要向消费者退还五倍差价,并向美ONE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由于退还差价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风波远未结束。10月25日,京东家电家居相关负责人在朋友圈发文支持此前公开喊话李佳琦“二选一”的京东采销人员,并表示“面对某些头部主播为了一己私利,剥夺消费者享受真低价权益的乱象,我们要抵制‘全网底价’协议霸王条款。”
如何看待这场特殊的双十一“大战”?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从海氏发布的声明、律师函、投诉函来看,如果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中明确约定供货价格需双方协商一致,品牌定价权在品牌方,如京东擅自修改海氏在京东平台的销售价格,且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修改价格,关闭商家后台操作权限,强行添加产品折扣,京东公司的行为可能对海氏构成违约,海氏有权就京东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合同纠纷追究其违约责任。
如京东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京东公司还可能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海氏除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刘凯律师说,若海氏发布的声明、律师函、投诉函不属实,则可能构成违约,甚至名誉侵权。此外,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刘凯律师表示,底价协议或“最低价”的承诺、保证条款常见于直播带货在内的相关销售推广合同中,从而通过产品的最低售价来获得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优势。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底价协议或协议中约定的最低价承诺、保证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底价协议或协议中约定的最低价承诺、保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底价协议或协议中约定的最低价承诺、保证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凯律师提醒,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直播营销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向“法度law”提到,该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主要是京东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张永辉律师说,根据《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不公平的价格行为、拒绝交易、歧视性待遇等。
如果海氏的投诉属实,平台采取不公平的横向价格垄断(强行要求商家降价销售商品),该行为是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京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海氏和其他受影响的商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此外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赔偿因京东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张永辉律师提到,目前直播带货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例如直播带货的主播在价格方面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品牌商约定“最低价”,主播以此为噱头进行宣传销售,达到让消费者成功下单的目的,实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
张永辉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待直播平台与品牌之间的底价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法律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经营者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采用的举措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那么这种协议就是违法的。
由于电商直播销售后消费者维权取证较为困难,所以也造成主管部门监管难度较大,给一些主播违规操作滋生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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