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刘大妈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儿子长年在外打工,只有女儿在身边照顾。刘大妈生病住院期间,儿子亦没有回来看望,母子因此产生矛盾。出院后,刘大妈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房产及存款都留给女儿。后刘大妈在女儿的劝导下,慢慢原谅了儿子。2020年,刘大妈又重病住院,儿子女儿都在身边照顾,刘大妈想改变遗嘱的内容,但又无法去公证处,于是请居委会的主任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存款则给儿子。
案件分歧
刘大妈两份遗嘱哪份才有效力呢?即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所有遗嘱均不得对抗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后代书遗嘱的效力优于之前的公证遗嘱。
结论
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的情形,如何认定这些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同时也明确了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有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该条规定可见,《民法典》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本案中,虽然刘大妈之前立有公证遗嘱,但由于其重病不能前往撤销,只能请居委会同志代书自己最后意愿。刘大妈让他人代书遗嘱的行为实际是对之前公证遗嘱的变更,只是因为不能自行书写,而让他人代写。因此,只要刘大妈生前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合法有效,就应该执行该份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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