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法》规定,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价格评估的目的可以是森林资源资产的拍卖、转让、联营或股份经营,也可以是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或者是企业的清算。在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时主要是对各类型林地面积及其价值进行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精度要求和评估结果是不相同的。
不同目的和权利的林地价格评估
(1)承包林地价格评估方法主要采取收益还原法,如有市场比较实例,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
(2)林地出租(转包)价格的评估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和市场比较法。
(3)林地租金标准应与林地宗地的正常地价标准相均衡。租金标准的评估可通过林地宗地的正常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折算,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直接评估。
(4)林地作价出资(入股)价格评估,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或收益还原法,并应在估价报告中分析出资风险。林地作价出资(入股)价格评估应明确待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关注林地的林木收益、承包经营期限、有无其他经营或权利限制等因素。
(5)林地拍卖价格评估可采用剩余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还原法,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预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拍卖价格的影响。
林地评估的测算是十分复杂的,没有两个林地质量、地利等级完全相等的林分。因此,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必须考虑不同目的和权利的林地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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