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高校女大学生小林(化名),在自己的朋友圈频频晒出自己的生活状态。听起来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是小林晒的朋友圈,都是自己的私生活状态,晒出与多人约过会,睡过觉,有男友、学弟、导员、酒吧的陌生帅哥、甚至有慕名而来的网友……
并且话语十分露骨,言语之间尽是炫耀之意,丝毫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这样大胆、露骨的语言吸引了大批人,纷纷来到小林的评论区发表自己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小林伤风败俗;有的人用恶毒的语言谩骂小林。
总之,网友们一时间对小林众说纷纭。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博取关注
小林是个大学生,但是她与平常的普通女大学生不一样,她不甘平庸,想要博取大家的关注。小林也确实有让人关注的资本,小林长相甜美,身材高挑,一直以来就有不少的追求者。
尽管都知道小林已经有了男朋友,也没有阻止众人追求小林的心,但是小林并不满足于现实,小林还想在网络上博取大家的关注。
虽然说如今的网络发达,几乎大家都会上网,但是要想在网络上博取关注,是十分不容易的。小林确实属于出众的美女,但是网络上并不缺乏美女,于是,小林就选择了擦边这条路。
所谓擦边,就是发布一些性感、露骨、带有暗示性的照片或视频,以此来吸引粉丝。小林的选择很成功,借着性感照片,为她吸引了不少的粉丝,这使得小林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
于是,在网络上的行为也越来越大胆,渐渐地,也改变了自己的风格,经常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状态,但是她的分享却让人震碎三观,让人难以接受。
小林分享的是自己的私生活,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和发生性关系后的感受,得意洋洋的姿态以及向人炫耀的语气,让不少人愤怒,认为她伤风败俗,对她进行谩骂,但是小林却丝毫不在意,反而乐在其中。
二、糜烂生活
小林和男友是异地恋,所以两人没有经常见面,小林的有两条动态这样说道;“又陪男友住了好几天,我真的已经睡腻他了啊,等男朋友过两天走了,我要去狠狠找学弟,年龄越小越好”“白天和男朋友拍婚纱写真,晚上就和高中体育生学弟去住酒店,太刺激了”。
小林这样的动态一经发布,就惹来众人热议,大家都说小林的这种行为已经背叛了男朋友,是不道德的,但是小林不在乎人们的议论,依旧我行我素,乐此不疲的分享着自己的生活。
根据小林的动态,我们能知道,不仅是小林身边的学弟,连小林的大学辅导员,也和小林有染。因为小林和辅导员年龄相仿,辅导员看平常小林发布的动态,就明白了小林是个怎么样的人,于是在平日里话里话外都暗示着小林,表示想和小林发生性关系。
小林也是来者不拒,听懂了辅导员的暗示,两人当即约好时间,去酒店约会。事后,小林拍了两人躺在床上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并配文道:
“在学校的时候就在讲台上讲课,在被窝里的时候就在我的怀里睡觉,和老师在一个被窝睡觉感觉好奇怪,”,不出所料,该动态一经发布,又是众人围观。
除了骂小林不检点的外,还有好多人慕名而来,表示想和小林约会睡觉。于是,小林约会的对象发展到了线上。青岛的一名网友约小林去青岛玩,表示包吃包住包路费,小林自然很乐意去,还将该次旅程发布到了网上,明眼人都知道他们会干些什么。
除此之外,对有家庭的男人,小林也毫不避讳。有一位摄影师约小林,说可以免费邦小林拍照,但是代价是小林要和他约会。
小林知道这位摄影师是有老婆的,她在动态里这样说道:“约了摄影师一起拍照,拍完照后去他家住,不过他是有老婆的,他和他老婆异地,有点害怕”。
可以看出来这只是调侃的语气,小林并不是真的害怕,反而觉得很刺激。隔天,小林又发文称:“老男人就是厉害,一宿都没睡觉。”老男人,就是指摄影师。
小林如此明目张胆的破坏别人的家庭,还要大肆宣扬,挑战网友的底线。除了一部分觊觎小林的网友外,其他都是在谴责小林,认为小林道德败坏,伤风败俗,不知检点,这种人不应该活跃在网络上。
更有人认为,小林这是在明目张胆的卖淫,应该将小林抓去坐牢。于是,部分网友合力举报小林的账号,最终,小林的账号被网络平台封禁了。
但是,仅仅是封禁了账号,并不能改变小林的淫乱行为,而且,小林有可能又会申请一个新的账号,然后“东山再起”。
针对小林在网络上的种种行为,能用法律去约束小林呢?有网友说小林构成卖淫罪,这个说法成立吗?
法律分析:是否构成卖淫罪?小林是否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要知道小林是否构成卖淫罪,我们首先要了解卖淫罪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卖淫罪,是指卖淫者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人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从卖淫罪的概念来看,小林的行为确实是无选择的与他人进行性关系,因为小林都是来者不拒的,只要有人来约她,她都愿意给别人“一个机会”。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卖淫罪,其关键在于这种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是为了获取报酬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法律上的非法性交活动。
第一,从小林发布的动态来看,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证明小林从约会对象处获得报酬,所以不能说小林为了获得报酬而去发生性关系。
第二,针对小林与各种对象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非法一说,双方发生性关系都是自愿的、约定好的,不存在强迫行为。因此,即使是有家庭的人,也不能说是非法行为,只能在道德上去谴责,而不能用法律去评价。
其次,卖淫的广义理解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
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的本身。因而出由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都属于妓女卖淫行为。
本事件中,小林多次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自己的性欲以及弥补自己在生活中缺失的某种情感,想借此行为来博取到热度与关注,因此,小林的行为不属于卖淫行为。
综上所述,小林不构成卖淫罪。那么小林的行为到底怎么评价?在这里,小林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说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本事件中,小林在朋友圈发出大量暴露照片以及大肆宣扬自己发生性关系后的感受,并且配了一些双方在床上的照片,这些图片已经可以理解为淫秽物品了。
因为发出来再加上配文会引起大众的不适感,而且通过语言的描绘,不禁让大家在脑海中浮现画面,这些图片是不健康的,是淫秽物品。
其次,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要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是使淫秽物品流散于社会。小林在朋友圈大肆宣扬自己的性生活,使不雅照片流入大众视野,已经达到了传播的目的。
最重要的是,该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就算小林没有牟利的目的,也能构成该罪,因此,小林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且已经达到了严重的情节。在生活中,我们要懂得尊重自己、保护自己、关爱自己,从而保持健康、快乐、积极的心态。
对于一些隐私的,不健康的信息,我们不能在网络上大肆传播,那样会破坏社会和谐,败坏社会风气,让我们自身也深受道德谴责。我们应该要有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才能继续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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