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从以上即可得知,刑事拘留一般为三天,最长为三十日。
如果到了三十日,刑事拘留期限满了,公安机关会有几种处理方式呢?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该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并在刑事拘留期满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如果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自行取保候审,然后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种情况: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第四种情况:具有法定撤销案件情形的,一般就是不具有犯罪事实,那就发给释放证明书,到看守所释放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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