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云南省昆明市XX区XX村人,家中建有一套房屋,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2015年9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划定了征收的范围,梁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随后,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机关,作出《征地拆迁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宣传,同时还委托了拆迁公司负责拆迁事宜。
由于梁某的房屋没有房产证,拆迁公司故意压低补偿款,双方因此陷入僵持。2017年10月,同村绝大多数村民已经签订协议,拆迁公司便承诺,只要梁某就出具了一份《未办理过户产权证声明》,自愿声明:该房屋未办理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并且签订《房屋移交确认单》,将房屋交给拆迁公司拆除,拆迁公司就可以和梁某签订一份《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补偿款也可以增加。
梁某同意了,也出具了《未办理过户产权证声明》。之后,梁某和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但当协议书交给作为甲方的街道办签字盖章时,街道办却以不能通过审计为由,推诿不肯签字。
没过多久,梁某的房屋就被拆迁公司拆除了。梁某没有办法,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辩解称,从梁某签订的《房屋移交确认单》可以确认,是梁某自愿放弃其房屋所有权的,并且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发生于梁某讲将房屋移交拆迁公司之后,并不存在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且街道办没有参与到本案房屋的拆除公司工作中,梁某的起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街道办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是拆除梁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机关为被告。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作出《征地拆迁通知》,委托了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工作,因此拆迁公司的行为,由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焦点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梁某签订的《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仅有拆迁公司及梁某的盖章签字,街道办作为履行补偿协议的甲方,一直没有签字,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书作为合同并未成立。
同时,虽然梁某签署了《房屋移交确认单》并交付了房屋,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移交房屋并不是对房屋进行处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外,梁某同意移交的前提是,安置补偿协议成立且行政机关依照协议履行。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义务,梁某移交房屋也不能视为是对房屋权益的处分。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拆梁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