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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极为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同年,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规定》,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 年 11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26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行诉解释》用 5 个条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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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按最高法院的官方口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负责人出庭的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较重等,亟须统一规范。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97 次会议讨论通过,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
这是在我国基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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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的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较重等。
这些现实问题确实困扰着基层。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河南内黄就出了个好对策。
孙先生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在当地承包有30余亩土地种植苹果。2022年2月,因土地征收赔偿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内黄县政府、内黄县自然资源局起诉至内黄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今年3月、6月,该案两次在内黄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张某某参加了庭审,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给法院的书面证明却称“张某某为该局副局长”。
也就是说,该局因为出庭应诉自行提拔了张副局长。
这创意不错,当年我在法制办工作时为完成区政府的首长出庭考核绞尽脑汁,也曾想过这样提拔自己的方法,可惜胆子太小,没有敢干。但人家就敢这样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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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虚假证明对案件的审判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一审法院判决他们胜诉,但内黄县自然资源局派一个副科级干部冒名副局长出庭应诉的性质很恶劣。“执法部门不守法,怎么让群众守法?”
此后,胜诉后的孙先生将此事向内黄县、安阳市两级组织部门作了反映。
内黄县自然资源局在处理意见书中称:出庭应诉的张某某2014年1月任该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科级),2021年12月为该局副科级干部。在孙先生起诉该局一案中,该局工作人员在出具应诉证明时,按照日常称呼习惯,将“副科级干部”表述为“副局长”。
“副科级干部”与“副局长”虽然都是局领导,但职务不同,工作人员开具证明时没有严格区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22年7月26日,经该局党组会议研究,根据调查情况,一是对法规信访股股长王某某予以诫勉谈话并做出书面检查处理决定;二是对局公章管理人员陈某某予以谈话提醒并做出书面检查处理决定;三是对主管法规信访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刘某某作全局通报批评处理决定。
据孙先生介绍,10月26日,内黄县政府向他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补偿他127万余元,他对此不服,将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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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干部不能称副局长,这应该是常识。
但副科级干部可否是出庭应诉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度扩大负责人范围。在《行诉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也就是说,尽管身为副科级干部,但如果是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是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但要明确:出庭应诉副科级干部不能写成“副局长”,这应该是常识。
看来,还是法律业务不熟悉所致。
不认真研究法律要背责任的啊!
2022年11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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