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怎么跟政府理论都不好使,如果拆迁涉及生态环保问题,或许会带来转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JINGKANG LAW FIRM
云南某地的甲旅游公司,2008年通过签订协议,承包了当地村民小组的土地,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有50年的承包权和经营权。2020年1月份,甲公司通过信息公开得知,当地林草局想要开发一个水上娱乐项目,因此需要征地,而甲公司的土地正好在这个范围内。
甲公司不同意这个项目,但是当地想要投资这个项目也没有经过当地的民意调查,3个月以后,这里可能就被拆迁了,于是甲公司聘请了专业的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律师主张,林草局提交的用地审批手续是在虚假不真实的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上级单位在批准中也并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所以此案件存在重大的违法情形,侵害了当地居民和甲公司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求,于是甲公司又进行了上诉,上诉中律师提出根据《森林法》勘查、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应该尽量避开林地或耕地,如果非要占地应该少占.....据此,二审法院依据环保的规定和森林法的内容,还有保护耕地等规定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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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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