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一袋瓜子却罚我5万!”北京,顾客在李某处购买一代12元的瓜子,发现过期就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瓜子确实过期几天,对其处罚5万元,李某不服,经过复议后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处罚不当,改判罚款为1万元。(来源北京某法院)
@王仪律
行政处罚不能完全死板僵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处理。一袋瓜子就算过期,货值金额也就12元,而且也未对顾客造成任何的后果,工商局对其罚款5万的做法确实是不妥当。
本案中,李某卖的瓜子属于过期食品,确实是事实,虽然李某被处罚时候提供了进货台账,但是没有提供完整的进货、销售记录,并不能推翻自己所卖的瓜子属于过期食品的事实。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确实是没有问题。问题就在于法律的适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但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工商局认定李某出售过期瓜子,价格仅12元,没有达到1万元的程度,对其仅罚款5万元,似乎还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最低处罚。但是,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要结合法律之间的逻辑和关系来认定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也就是说,是否处罚要综合李某卖过期瓜子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判断,即便是李某卖的瓜子超过保质期,但价格仅12元,明显过低,而且并未造成任何的实际危害后果,在工商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除了那包瓜子,也没有发现其他的过期差评,这中过期食品完全具有偶然性。
处罚的目的不在于罚款收钱,而在于教育和惊醒,食品安全确实是重要,但在处罚的时候也需要考虑执法目标的实现和商家的合法权利,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为了罚款而罚款,这样的处罚让人心寒。
当然,李某卖过期瓜子,即便自己不知道,其违法行为是客观的,不能不处罚,但也不能瞎处罚,所以法院最终改判仅罚款1万。大家觉得这1万的处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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