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近期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更有地方政府直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商业保理公司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线索的通告》或公布商业保理公司投诉举报电话。
内容是重点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专项检查将对部分以内部产业资源为主要业务来源的产业系保理公司的反向保理业务会产生影响,主要集中在数字化应收账款凭证业务(信单链类产品)、反向保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核心企业确权类产品。
如果这一块加强监管,那么,市场认可度高且有《票据法》保护的票据类产品或许会成为大势所趋;如何打造“开放共享”的票据供应链服务平台,或许不止是保理公司,甚至是供应链全行业需要思考的方向。
1、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7月11日,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有关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督促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现开展大连市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7月11日,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公示》。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上旬至2022年8月底组织开展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7月12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制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重点针对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7月13日,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的公示》。为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底组织开展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
2、公开征集侵占线索的通告:
另一种通告是面向社会征集全市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线索,征集对象主要为辖内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举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息费不合理。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7月8日,山东省昌乐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商业保理公司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线索的通告》。征集对象为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昌乐县内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商业保理公司。举报人可于7月12日前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
7月13日,安丘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商业保理公司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线索的公告》。征集对象为在安丘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7月31日前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提供问题线索。
3、公布商业保理公司投诉举报电话:
7月13日,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商业保理公司投诉举报电话的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商业保理公司公开征集线索,投诉举报时间: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31日。
多项通告里面提到的文件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等。
其实早在2020年9月,八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强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严格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不得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强调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还有去年12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二是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下同),严禁高息套利。
三是集团对相关内部机构绩效考核时,应降低上述业务利润权重或予以剔除,引导相关内部机构提升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近期,银保监会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息费不合理、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等四个方面。
中小企业是促就业、保民生的重点领域。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决策层始终强调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推出各种鼓励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但只要央企国企和大型企业垄断资源的根本情况没有改变,金融资源仍然偏向大企业,大型企业还是会不断挤压着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特别是在疫情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难。
据了解,中国最早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是银行,却因为电子债权多级流转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自己开始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关于大型企业下属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话题,褒贬不一,近两年来更是备受关注。
那么,大型企业为何以商业保理公司的形式来开展供应链金融?毫不夸张,因为是天选之子!大型企业天然掌握着交易信息与供应商的信息,能够借助电子债权的多级流转,将自己的信用和资源传递给供应商,解决一级乃至多级供应商的融资问题,有着金融机构无可替代的优势。而且,也有数据证明,由大型企业设立或参股的保理公司,提高了供应链效率,为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发挥了资源作用。
的说
难道真的是存在即合理?那为什么国家也要开始监管保理公司了呢?
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大型企业是否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供应链金融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是否与上述所讲的多条政策文件内容相悖。这次开展的专项检查内容,我们可以用一些关键词感受一下,例如“违法公平原则”、“强制接受”、“限定”、“收取息费”以及“泄露信息”等,而政策导向强调的关键词是“不得”、“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坚持开放共享”、“严禁高息套利”。
涉及细节太多,我总结了三点,一是根据检查的内容可以推测出,部分以内部产业资源为主要业务来源的产业系保理公司的反向保理业务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数字化应收账款凭证业务(信单链类产品)、反向保理、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核心企业确权类产品。
二是电子多级流转是个封闭系统,存在的利益与风险本文不做讨论,相对的,票据具备了市场认可度高且有《票据法》保护。自2016年12月8日,央行就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大力推广电票;今年1月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将进一步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合法合规、开放共享”亦成为未来管控趋势。保理公司围绕大型企业上下游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服务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仅如此,如何通过打造“开放共享”的票据供应链服务平台,引入金融机构的优质资金,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利率,或许不止是保理公司,甚至是供应链全行业需要思考的方向。
(投稿人: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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