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律师同行在宣传时,抬头除了X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有看起来更高端的头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是不是比X市律师协会会员更厉害?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一句话:律师必须加入地方律协,不加不行,不加就不是律师,凡加入地方律协的律师,自动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个律师,你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这个头衔呢,“忽悠”外行可以,同行都懂。
“忽悠”加引号,是因为,严格来讲,这确实也算不上真忽悠,因为律师本来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人家也没做虚假宣传,各取所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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