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发生一起啼笑皆非的案件。龙先生最近生意不好做,欠了一大笔债,在网上还赌博,为偿还赌债,于是想了一个损招,方法是通过隐瞒其到租赁汽车,并将租来的车用于抵押变卖,获取到钱后,不就可以还债了吗。
于是,龙先生很快就实施了该项计划。
龙先生,为达到其目的,多次通过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到机动车后,为达到更加真实的情况,龙先生还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再到汽车租赁公司以抵押或者变卖方式销赃获利。
获得甜头后。龙先生如法炮制的复制,一共操作了三辆车。没想到在操作完第三辆车后,被人发现,随后报警。不久后,龙先生就被抓获。
经过鉴定,三辆车价值合计17.8万元。
据龙先生称,三辆车经过自己上述操作后,获利12.5万元。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介绍道:
龙先生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本罪。诈骗数额在20万以内,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龙先生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达到违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三辆车合计价值17.8万,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根据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问:龙先生获利的12.5万,不算诈骗数额吗?
实际上,龙先生在骗取他人财物目的的支配下,实施完诈骗,将车辆车辆通过虚假租赁骗取后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实施诈骗时的汽车价值就能直观反映出龙先生诈骗行为的危害程度及主观恶性,所以应当以实施诈骗时的汽车价值作为龙先生的犯罪数额。
至于龙先生骗取租赁汽车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抵押、变卖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合同诈骗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得重复评价,不能认定为这部分的钱也属于合同诈骗罪,所以我们不能以抵押、变卖所得钱款计入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龙先生采用预付租金的形式诈骗被害人车辆,预付的租金作为本案的犯罪成本,是不能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
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龙先生不存在自首情形,所以不能参照基准刑减少40%以下刑罚。
鉴于目前有限材料和案件通常存在的情节,吴律师认为:龙先生合同诈骗罪的刑期可能在2年4个月到2年6个月之间。如果阅卷之后,发现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加重情节,相应刑期也会浮动。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学案例,涨见识,防风险
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