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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由于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对张先生经济补偿。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认为:
1、在续签了劳动合同后,仍然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但A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工资。
2、即使公司认为劳动关系结束后,没有办理社保终止或者转移手续,但公司还继续扣3个月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所以劳动关系没有结束。
3、张先生没有收到《关于解除与员工张先生劳动关系的通知》。
4、A公司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
不用支付上述费用。
1、因为张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按时上班,属于主动离职,所以不用支付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后,张先生没有回复签合同的意愿,公司已经提交了《关于解除与员工张先生劳动关系的通知》给张先生,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3、公司的考勤系统故障,所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
4、公章在其前任法定代表人处,现在也在打官司,无法盖章,所以无法对张先生的社保缴纳及个税申报进行变更。
对此,广州吴国雄律师介绍到: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些是需要用人单位负责来举证证明的。本案中,A公司认为张先生没有来上班,通常情况下,提供考勤记录就可以,但公司说考勤系统故障,所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这点很难令人信服。
2、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各执一词,但这点也是需要A公司来证明的。也就是说,A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已经向张先生送达该通知或公示该通知。
3、公司公章的掌握,对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项。即便存在股东其他纠纷,也不能出现拖欠员工工资,要及时正确处理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如果有确凿证据,是员工自动离职,确实不用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但一旦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事情,但公司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就显得非常被动了。
4、本案焦点问题的举证责任基本都在A公司这边,A公司平时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风险把控的话,一般是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官司败诉和经济赔偿往往是迟早的事。
5、综合本案来看,吴律师认为A公司管理还是比较混乱,相关制度和法律风险把控比较欠妥,除非公司有非常充分的证据,否则张先生胜诉的概率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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