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交管大队以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为契机,精准研判,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近日,连续破获多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违法犯罪人员已全部被依法处罚。
案例一
2022年02月09日20时00分许,路某昌酒后无证驾驶青A0Z7XX号“江准”牌小型轿车沿海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海佐公路50M+600M(西堡镇污水处理厂)处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行人杨某浩,造成行人杨某浩受伤经湟中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教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人路某昌未保护事故现场并驾车驶离现场,后迫于压力在家人的劝阻下主动投案。目前,路某昌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案例二
2022年01月18日17时20分许,季某珠驾驶青A717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扎公路26KM+200M(多巴体校)路口处左转时,与由东向西柳某明驾驶的青AMJOXX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员柳某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季某珠驾车驶离现场。经查,季某珠于2021年3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目前,季某珠因涉嫌无证驾驶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例三
2022年02月19日17时00分许,杨某胜驾驶青AH30XX号“五菱”牌轻型拦板货车,沿多巴镇合尔营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张某林驾驶的青A6W7XX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胜弃车逃离现场。后杨某胜因涉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由此可见,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这种行为是逃避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对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案,如果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失去保险理赔,而且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湟中公安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西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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