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莲从纺织厂上完夜班,准备下班回家。一看手表已是后半夜。
碧莲骑着小电驴独自回家。
经过一处小道,一个黑影将碧莲拦下。
碧莲很害怕,停下车,才看见原来是这一带有名的小混混黄毛。
黄毛拿着匕首,在碧莲面前比划着。
碧莲吓得不敢出声。
随后,黄毛将碧莲拖进附近田地,实施奸污。
事后,碧莲也不敢告诉他人。
想不到,没过几天,又在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时间,碧莲再次被黄毛拦下,再次被奸污。
碧莲怕报警招来仇恨,更加危险。
几天后的晚间,碧莲下班回家前,在其生殖器上涂上致死毒药,并提前口服解药。
果不其然,再次遇见了黄毛。
黄毛奸污碧莲后,毒发身亡。
案件发生后,诸多法律人士对此进行分析,但是分歧很大。
有人认为,碧莲构成故意杀人。
有人认为,碧莲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碧莲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观点一:碧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什么碧莲会在其生殖器上涂上毒药?
肯定是她猜测,当晚黄毛可能对其奸污。
所以,碧莲将毒药涂在生殖器上,并提前服下解药。说明:
①碧莲对毒药的药性有清醒的认识,很清楚一旦染毒,很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结果;
②碧莲有杀害黄毛的主观故意。为什么碧莲会涂毒药,因为她预料到可能会遭到黄毛的强奸。所以,碧莲主观上就是为了杀害黄毛;
③碧莲没有正当防卫意识。
碧莲在第三次遭到黄毛的性侵时,并没有告知其涂毒药的事实,所以涂毒药并未起到阻止性侵行为发生的作用。
说明涂药的行为不是为了制止强奸不法行为,而是对强奸不法行为的报复。
也就是“你强奸我,我就要毒死你!”
而构成正当防卫,是要求你伤害我时,我为了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奋起反抗。
本案中,碧莲涂药的行为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纯粹只是为了报复。
如果碧莲在第三次遭到强奸之前,告知黄毛:“我身上涂有毒药,你要是强奸我,你就会毒发身亡!”
这样,碧莲才能有效阻止黄毛的不法侵害。
如果黄毛执意要强奸碧莲,最后毒发身亡,那么碧莲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防止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不是报复加害人。
纯粹报复加害人的做法,是以暴制暴,加大了社会不稳定性。
观点二:碧莲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来就是以暴制暴的行为。
所谓的报复,是黄毛在没有侵害碧莲或者侵害结束之后,碧莲无故伤害黄毛,这才是报复。
黄毛强奸碧莲,碧莲以下毒的方式毒害黄毛,这与用刀砍、用棍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且,造成黄毛死亡的后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限防卫”。
本案中,黄毛强奸碧莲,碧莲遭受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碧莲有权采取一切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哪怕造成黄毛的死亡,都是法律允许的。
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首先,碧莲故意伤害黄毛的说法有误。
虽然碧莲认为当晚再次遭到黄毛强奸的可能性很大,但这只是她个人的猜测,此时碧莲涂毒药,对黄毛并未产生直接的危害结果,黄毛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只有当黄毛把碧莲拖进田地,准备实施强奸时,毒药才对黄毛产生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当黄毛准备强奸碧莲的时候,黄毛才受到来自碧莲的危险,这就是正当防卫,典型的正当防卫,没有一点过界的正当防卫!
而当黄毛准备再次强奸碧莲的时候,碧莲说不说“我涂毒药了,你不能强奸我,否则,你会被毒死。”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就比如,当我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我准备实施正当防卫,此刻我必须高喊一声:“大家注意了!我要正当防卫了!”
这种情况才构成正当防卫?
简直太可笑了!
你认为,碧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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