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和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部门联合印发《清远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的实施细则》,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管理范围,各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资质和条件开展处方流转业务。
定点联网零售药店是指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或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联网零售药店与清远市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定点联网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后,方可开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和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医保结算业务。
国家和省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联网零售药店两个渠道给予用药保障,“双通道”药品范围按照省医保部门制定的目录执行,同时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细则》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对条件成熟的门诊特定病种用药可通过外配处方保障参保人用药需求,并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处方流转的药品须与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一致(“双通道”药品除外)。为减轻群众负担,外配处方应按国家和省“药品目录”严格控制自费率,外配处方自费率不超过10%。
定点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建立药品审批绿色通道,将药品纳入用药供应目录,按需配备、应采尽采,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处方流转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联网零售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处方流转定点联网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与药店实行月度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支付给定点医药机构。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记者】刘秋宜 黄剑琴
【作者】 刘秋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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