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贪多则失。
贪婪是人的本性,适度索取,无可厚非,但贪得无厌,锱铢必较,必然会酿成一桩祸事。人心不足蛇吞象,也是许多人为人处世一大败因。
家住河南某小区的董女士,就遇到了一件令她头疼的事。
董女士和丈夫经过多年打拼赚到了不少的钱,他们也打算换一套更大的房子,2012年7月10日,两人开始搬家。为了防止贵重物品损坏,董女士还特意做了一些保护措施,她将23只价值23万的玉镯分别包好,又装在了一个透明袋子里。
但是当天要搬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董女士也不确定自己带没带走玉镯,直到第二天开始整理贵重物品的时,她才发现玉镯不见了,董女士确定自己将玉镯包好带出了房间,可是玉镯又去了哪里呢?
她将物品一件一件整理好,可就是找不到,她也折回过旧房子,房子里面都已经搬空了,在不在一目了然,新家没有、老房子也没有,肯定是搬家的过程当中遗漏了。
如果是搬家过程当中遗漏,可能丢在了任何一个地方,董女士打算从最开始的地方寻找,她找到了物业要求调出搬家当天的监控,根据调出来的监控显示,在搬家的过程当中,董女士将包好的玉镯随手放在的楼道处,搬完家后,董女士也没有折回带走这包玉镯,显然是忘记了。
董女士离开之后,打扫卫生、倾倒垃圾的保洁阿姨出现了,或许她把这包东西当成了垃圾带走了,由于玉镯被带出了监控区,无法确定保洁阿姨是不是带走了玉镯,还是说她把玉镯当成了垃圾丢掉了。
不管这包玉镯的下落如何,保洁阿姨都可能是最后一个见过它的人,董女士通过物业找到了保洁阿姨居住地,董女士询问保洁阿姨有没有见过一个透明的袋子,保洁阿姨表示自己没有见过,甚至表示放在楼道的东西不见了,不关她的事。
董女士无法确定保洁阿姨是否带走了玉镯,但她又找到了保洁阿姨居住区的物业,通过调取该楼层的监控发现保洁阿姨确实带着一大包玉镯,有了证据后,董女士再次找上门,但是保洁阿姨还是不肯归还,大概的意思就是捡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捡到的东西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拒绝归还,且数额较大的情况,可以采取刑事诉讼,根据不同的情况,捡到他人财物可以分侵占罪和盗窃罪。
就好比保洁阿姨在董女士搬家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这包玉镯,且知道这包玉镯的价值,那么她带走玉镯的行为就是非法占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一般捡到东西拒不归还的行为,主要还是采取调解。
董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查看了监控后也是希望保洁阿姨能够归还玉镯,警方介入后,保洁阿姨也知道了事态严重化,保洁阿姨当即表示,她确实带走了玉镯,但是并不知道这是董女士的,她以为是谁不要的旧物,她就带回来给孩子玩,而且董女士一上门就污蔑她是小偷长所以才一直不给。
保洁阿姨表示自己可以归还玉镯,但是需要给2万元的报酬,这一包玉镯23万元,平均下来一个玉镯是一万元,保洁阿姨直接要2万元,她确实有些狮子大开口,直接要走了10分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从法律条款来看,董女士是有必要支付一定的报酬,至于支付多少双方可以协商,不过两万元确实非常多,董女士也不愿意给这么大的一笔钱,经过协商,董女士表示最多给1万元。
即便是这一万元,董女士内心也在滴血,她觉得这个保洁阿姨太不人道,于是就向物业公司提出了控诉,要求物业辞退保洁阿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董女士虽然搬离了这个小区,但是她在离开这个小区时,人身财产受损,她有权提出控诉,她了解到保洁都是外包,物业只能联系外包人员进行调节,据悉,经物业的反馈,保洁阿姨被解雇了。
这是一场很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也反映现实的日常生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也有这样的人,有人捡到手机、捡到身份证都会索要报酬,发生这种情况,也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过于的贪婪,只是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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