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襄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在某休闲中心组织10余名妇女提供“口交”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243.8304万元…
襄阳某休闲中心内一群妇女轮流卖淫
襄城**休闲中心四楼暗藏淫窝
2019年,杨某某伙同贾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街**号开设**休闲中心,在该中心四楼设立“养生部”。
10余名妇女提供“口交”卖淫活动
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方式,组织10余名妇女提供名称为“在水柔情”、“皇室至尊”的包含“口交”的卖淫活动。
被告人马某某受雇安排卖淫活动
被告人马某某受雇负责具体安排卖淫活动,核算卖淫提成以及向卖淫人员发放提成。
非法获利共计243.8304万元
(图源网络)
同时,杨某某雇佣何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为其卖淫活动提供协助。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杨某某通过上述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243.8304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麻城市**镇**洲**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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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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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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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源网络)
1.物证:扣押的手牌、POS机(照片)等物证;2.书证:银行流水、保健提成单、手写单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湖北国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休闲会所业务数量审核报告等;6.辨认笔录: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卖淫场所电脑内提取的电子数据、何某某等人手机聊天记录等。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网络)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某某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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