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军律师介绍说,除了上述刑法规定的构成强奸罪的情形外,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以下几种情形仍然会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方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修军律师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以上行为往往发生在情侣和朋友之间,容易被忽略,殊不知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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