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交流学习会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到今年9月1日,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为了更好宣传学习慈善知识,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沈阳市慈善总会近日召开了《慈善法》交流学习会,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慈善法》部分法条进行解读,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点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 政策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节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第一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执行中企业应注意事项:
01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税法才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02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后,应当取得该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以及该组织依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证明文件。
03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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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 利害关系人的解读: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
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雇佣关系、公司股东关系、商业往来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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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正规网捐平台
政策规定:
-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 合法的网募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遴选指定两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简称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接受了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的退出申请。
当前,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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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 规定年度支出最低比例
法律上之所以要对慈善组织的年度公益支出设置最低比例,是因为考虑到慈善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所以,应当有实际活动和公益支出以实现其宗旨和承诺。否则,若长期囤积资金不开展公益活动,一者有公器私用之嫌;二者,有浪费社会资源之忧;三者有羞对慈善宗旨之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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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公开募捐资格
-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规定解读及延伸
01 不是慈善组织,又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02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 案例展示
2019年4月1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的提示》,摘述如下:
近期,据地方民政部门和群众反映,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有的还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形象。特此提示如下:
一、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属于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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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慈善总会秘书长陶仁表示,慈善事业是一项为民造福、播撒真情的崇高事业,而《慈善法》的颁布,为新时代的慈善活动划定了底线,为慈善工作者指明了方向。未来,市慈善总会将继续开展《慈善法》的交流学习活动,并按照《慈善法》的要求,依法行善,不断提升总会的公信力,积极探索线上线下并举的募集模式,汇聚更多的慈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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