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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闫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惠民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惠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由惠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其在惠民县文安西路经营的**KTV工作人员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从中获利*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王某某向刘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刘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未获利。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王某某向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徐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3)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刘某某向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徐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4)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赵某某向刘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刘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5)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赵某某向陈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陈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6)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马某某向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徐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7)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闫某某介绍赵某某向徐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徐某某支付嫖资*元,闫某某从中获利*元。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某作为“**KTV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介绍他人卖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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