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及建设条件,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地铁、跨座式单轨、城轨快线、都市快轨(线)、轻轨、有轨电车等公共客运系统(含轨道交通延长线)。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而在轨道交通沿线划定的一定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实施。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市住房城乡建委可委托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校核、会同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个人)制订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巡查等相关工作。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按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及时提供、更新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竣工资料数据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轨道交通第三方安全评估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动态管理,负责积极开展和推广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工作。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含无障碍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过河桥梁或隧道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都市热报-厢遇记者 张月
编辑:张亚
校审:罗再芳
总值班:严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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