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会认为征地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准确。通常来说,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对于上述离婚财产应区别对待。比如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
对于土地补偿费是对村集体组织内村民失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故接受补偿者应严格限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安置补偿费是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故也应属于个人财产。
地上附着物通常是指各种建筑物,比如房屋。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比如房屋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再比如房屋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均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依据。对于青苗补助费,除非所对应的农作物在当事人结婚前已经存在,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时分割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应该首先区分各组成部分的性质,然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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