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故意伤害犯张晓东,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小学文化,系古丈县罗依溪镇茶叶村马路溪组村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
张晓东与被害人张寒慧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9月, 张寒慧提出分手, 张晓东不同意并要求见面。 同月17日中午,二人相约在永顺县芙蓉镇某宾馆403室谈分手事宜。
张晓东不同意分手并用桌子抵门阻止张寒慧离开,后又电话阻止张寒慧之妹接人。当晚19时许,张晓东将张寒慧拉入卫生间,强行用浴巾将二人拥在一一起, 将事先携带的瓶装汽油浇在张寒慧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张寒慧被烧伤致容貌毁损(重度)构成重伤-级、 二 级伤残,其双肘、腕关节功能障碍、双手十指缺失及功能障碍、躯体2度以上烧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遗留疤痕,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和五级、七级、九级伤残。
罪犯张晓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晓东不能正确处理恋爱关系,有预谋地实施犯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巨大痛苦,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
本院一审判决张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晓东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张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1年2月3日 将罪犯张晓东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
来源:湘西中级人民法院、湘西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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