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寻衅滋事,我们最初想到的情景,是一些面目凶恶的“地痞无赖”手拿棍棒,恣意暴打、威胁别人,肆意捣毁、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私人的财物。
不过实际生涯中却有这样的一些人,群众本着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目标,期待经过自己的方法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实行了一系列“觉得是合法的、公正的”维和行动。恰是由于感觉自己以为是有理的,合法的,因此即在悄无声息中超越了“法律的限制”,超越了“该有的底线”。最后被确定为“寻衅滋事”,正所谓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成,反倒成了“犯罪”。
现实中常常看到一些当事人对办案机关的处罚后果不满足,心情激昂的情况下,无所谓什么严重结果,也无所谓什么法律后果,偶尔激动铸成了大祸。自己的合法利益惨遭损害而且情绪激动是人的本性,可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和所有程序的规定。
不该为了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就将其他都不管不问,藐视法律的存在,致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碰到艰难时,我们完全可以经过别的法律途径,找到处理问题的处置方法。无论哪个方面的案情纷争,对于办案机关的处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经过复议、复核、调解、仲裁、诉讼、上诉、再审等多种程序来办理。没有必要因为一时丧失理性而采取过激的行为,常常事后都会后悔不已。
需要重视寻衅滋事的组成条件,必须情节恶毒、后果严峻或是酿成公共场所治安严峻错乱的等状况,才属于寻衅滋事的确定范围。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拓展知识:
表面上推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该当归纳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行为的方法和手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法对危害结果的大小拥有决定性影响,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所以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理应调查行为人是否应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法,是否采纳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法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效果和间接不好恶果。政治损害结果是行为径直对社会造成侵害。间接不好后果是说行动对社会造成的不好影响或间接导致的危害。行动人是否酿成受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巨大丢失,是否酿成公共场所治安严重错乱等,是确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成分。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导致的社会干扰是不一样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固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损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说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裁决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不是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断定情节是不是严重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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