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各种买卖、投资等活动过程中,若是看到某某分公司、某某子公司字样时,经常会给人一种公司规模较大、比较靠谱的感觉,签约时也相对放心。实际上,有些人也正是抓住了大众的这种心理,借着总公司名号,短时间内办理业务后迅速“跑路”。近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众多爱好投资的市民提了个醒。
2018年9月22日,市民陆涛(化名)在“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店面内办理了“储金宝”业务。双方约定,陆涛将两笔纯度不低于99.99%的黄金共计74.827克存储于店内,存期一年,到期时该公司除应返还陆涛本金黄金74.827克外,另赠送纯度不低于99.99%的黄金5.986克。按照业务约定,陆涛将黄金存储到该公司,对方则向其开具了业务专用票据两份。
2019年9月30日,陆涛来到该公司店面,准备取回黄金本金及业务约定的赠品黄金,不过他发现,先前的店面及办公场所均已人去楼空,其相关联系电话也均已无法接通。陆涛这时才了解到,所谓的河北分公司早已于2019年2月份“跑路”。寻找对方近一年时间无果后,陆涛将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陆涛依约将99.99%含量的74.827克黄金交与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管,该分公司向陆涛出具了“储金宝”业务专用票据。业务到期后,分公司应当依约按照约定返还陆涛74.827克黄金及赠送的5.986克黄金。因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返还责任应当由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金银制品有限公司返还陆涛规格为99.99%含量的80.813克黄金。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们在办理各种业务时经常会碰到某某分公司、某某子公司等字样,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市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只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记者: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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