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案为正当防卫案已被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本文以下分析基于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为切入点,从不同刑法理论观点角度,谈了防卫人朱某是否因不救助致使王某死亡而产生新的不作为犯罪?敬请阅读和指正。
【基本案情】沈某怀疑分居的妻子朱女士与他人有染,纠集长期雇佣的保镖王某等十余人前往岳父朱某家中,对朱女士与朱某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次日,他又带人在朱某家门口及两辆轿车上喷涂侮辱性语句,造成物损价值2万余元。10天后,保镖王某又一次来到朱某家,蒙着面等着教训朱某。两人在小区楼道门口遭遇,王某挥拳重击朱某数下后,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刺中了王某左胸。见状,王某自行离开现场。第二天,小区居民在绿化带内发现王某的尸体,经鉴定,王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例摘自上官新闻)。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为正当防卫,朱某无罪,这一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从开始侦查机关认定沈某等涉嫌寻衅滋事,到朱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最后案件反转,认定本案为一起正当防卫案件,朱某无罪,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一结合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众预期。案件已得到公正处理,笔者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的问题,以下笔者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结合案例,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01 一般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是刑法提倡和鼓励,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之义。无论是保护自己利益还保护他人利益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在一般防卫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正当防卫毕竟是保护一方损害另一方,有可能致人伤亡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此,我国刑法理论为正当防卫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说:
起因条件:要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这一条件排除了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及假想防卫等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同时,对不法侵害应做限缩解释,不是所有不法侵害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根据: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可见,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政相当宽泛,既包括针对人身权的也包括针对财产权的,既包括针对犯罪行为,也包括针对一般违法行为,总体来说,这些违法行为应是对法益侵犯的现实紧迫性的行为,针对贿赂类犯罪、重婚罪等行为,虽然也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但不应实施正当防卫。
实际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暂时中止但仍可能实施新的不法侵的,对于财产性犯罪被及时发现,连续追击的,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一旦被认定为防卫行为,即使不符合限度条件,处罚相当轻,表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倡导公民大胆实施正当防卫。
02 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言外之意,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但除了了限度条件外,行使特殊防卫权时仍应符合一般防卫的其他条件。同时,特殊防卫针对是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
刑罚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人权尤其是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对善良人来说起到预防作用,对于潜在犯罪人或犯罪者来说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但刑法的侧重点在保护犯罪者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犯。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者,是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当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了不法侵害并没有再进行新的侵害的可能时,对于被防卫者的重伤或死亡危险是否产生救助义务呢?刑法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这是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
观点二:行使一般防卫权时,有致被防卫人重伤或死亡危险时,被防卫者不可能再进行新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有救助义务;行使特殊防卫权时,即使被防卫者有重伤或死亡危险也不产生救助义务。这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笔者采此观点。
本案案件事实:两人在小区楼道门口遭遇,王某挥拳重击朱某数下后,朱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刺中了王某左胸。见状,王某自行离开现场。第二天,小区居民在绿化带内发现王某的尸体,经鉴定,王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现场监控视频清晰度不够,检察院在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帮助下,对视频进行声像技术放大、清晰化处理,发现朱某某直至被打第三拳后,才向王某某挥刀戳刺,这时他仍处于弯腰状态,不可能有意瞄准对方要害部位。在被中后,王某某还连续两脚将朱某某踹飞,之后才离开。
本案中,朱某针对王某的殴打行为,行使的为一般防卫权,根据上述观点二的观点,一般防卫下,有致被防卫人重伤或死亡危险并不可能再发生新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有救助义务。但根据本案事实及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被防卫人自行逃离了现场,使得朱某对其救助义务不可能实现,不存在朱某因不救助王某致其死亡的问题,因此,朱某的行为在符合正当防卫前提下,不会因不救助而产生新的不作为犯罪。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无罪。
结语:本案,最终公检法三部门均认定朱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沈某等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犯罪,这是符合法律和公众预期的结果。笔者从另外角度,谈了正当防卫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的问题,并结合本案事实及警方查明的事实,认为朱某有救助义务,但因被防卫者王某自行逃离现场,使得朱某的救助成为不可能,因此,朱某不会因不救助致使王某死亡产生新的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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