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是我们在专利申请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两种报告,初步看上去两者的概念比较类似,但是却有着实时性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从相关定义、针对对象、请求人等方面去详解二者的区别。
【定义】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专利检索报告: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而后写成的报告,也可以是对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的检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检索,从而形成相应的报告。
【二者的实质性区别】
1.针对对象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针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做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检索报告:不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还可以针对发明专利作出
2.请求人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检索报告是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形成的报告,请求人可以是个人、单位、或者代理机构等,没有任何限制。
3.出具报告单位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专利检索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中心作出
4.时间节点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才可以做出的一种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检索报告:一般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为了保证目标专利的可行性,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而后写成的报告
【意义与作用】
实用新型在初步审查(外观设计是对新颖性的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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