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用了13个依法,强调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正文:22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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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重大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毋庸置疑。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在这场声势浩大的专项斗争中,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充分认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站在辩护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共同防范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只要律师大胆辩、好好辩、不乱辩;讲智慧、防风险、讲实效,是能够大有所为。
一、敢于辩护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越是重大的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就越要依法开展。否则,就可能会危及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社会主义法治带来损害。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用了13个依法,强调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防范冤家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放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这些的实现,从诉讼规律及诉讼职能分工看,离不开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律师辩护职能发挥得越好,发挥得越充分,就越能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需要的是打消思想顾虑,破除心理阴影,知难而上,积极投身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只要是依法辩护、合规辩护就是律师履职责、讲政治的表现,也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后的支持和拥护。那种认为“扫黑除恶”与己无关,或即便代理也无用的观点,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相关规定和精神,也与时代倡导依法治国的主旋律不相一致。敢于辩护,是律师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有的首要态度。
二、能够辩护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只敢于辩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能够辩护,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能够支撑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实现有效辩护,而不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否则,既有悖当事人的重托,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也难以通过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防范冤家错案,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一是不仅要认真学习既往有关涉黑恶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而且要认真学习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政策的精神和新的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之间的界限、涉黑恶犯罪打击的重点、犯罪构成以及相关法律理解和适用,做好知识储备。
二是要认真学习程序法知识,提高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程序辩护的能力,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到在辩护过程中,能有效发问、有效质证、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有效辩论,以有力的辩护,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三是要提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涉黑恶犯罪的组织以及实施犯罪活动的方式已经和既往有很大的区别,更为隐蔽、更善于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包装和掩饰。律师要通过学习和研究,提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避免受到误导和欺骗,从而触及法律的底线,无意之中沦为黑恶犯罪份子的帮凶。
三、善于辩护
与普通案件相比,律师辩护或代理涉黑恶案件,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和更为严峻的挑战。面对复杂的情况,律师除了敢于辩护,能够辩护外,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辩护的策略和方法,讲究辩护的实效性,避免带来执业上的风险,也对辩护代理的案件不具有实际意义。
善于辩护的前提是依法、合规辩护。律师在辩护代理涉黑恶案件时,一是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辩护和代理,不逾越执业的底线和红线;二是要切实遵守有关“扫黑除恶”律师辩护代理新的要求,落实和遵守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充分发挥事务所和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切实履行辩护职责的同时,抵御和防范执业风险。
善于辩护的要求是依法、正当维权。在合法执业权利被侵犯时,不能采用过度和激进的行为,要依法救济,通过正当途径提出申诉和控告,不通过诉诸媒体和制造舆论的方式维权。在具体辩护过程中,要学会有勇有谋,谋而后定,以避免出师未捷身先死。
善于辩护的策略是要充分和善于使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扫黑除恶的总体规定和要求,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中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和要求,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事实、证据说话,以缜密的法律论证服气,理性对抗、交锋不交恶。通过专业、理性的辩护维护律师的形象,展示律师的风采,实现辩护的目的。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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