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好多纳税人关注和咨询年度申报问题,今天想和大家说说农林牧渔业年度汇算清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征免界限的划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农林牧渔并非样样可免税减税。
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可享受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需要,对涉及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对其他没有挑选列明的项目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范围。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有专门的目录,一般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如: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等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2.主业不是农林牧渔但有取得农林牧渔项目收入也可享受免税、减税。所得税法规定将优惠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即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注意征免收入分开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企业应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征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列填报,分别适用税收征免税政策规定。
三、注意取得财政性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不属于税法说的“财政拨款”,会计核算中计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的严重侵蚀。三是从总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的要求及年度申报表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表)的设计思路可以看出,营业外收支是利得或损失,不包括在经营项目所得中,即免税项目所得不含营业外收支(得利或损失)。所以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享受免税减税。
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注意做好优惠备案
1.备案时间: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企业在备案时,只需要报送:(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将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具体有:(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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